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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主要由被告提供 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的特有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也属于法定证据种类 行政诉讼证据主要来源于行政程序案卷
行政诉讼法证据主要由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提供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以及其它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调取 行政诉讼的被告只在特定情况下承担对特定事项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 行政诉讼处理的范围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的争议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行政相对人 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上实行被告举证责任原则
“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的情形 “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终止诉讼”的情形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 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视为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献 行政诉讼被告无合法理由不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相应证据 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提出了其在行政解决程序中没有提出的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去被告的举证责任
所有抽象行政行为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 行政诉讼是一种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明显不当职权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 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上实行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则
在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可以放弃举证,并不会因此而导致败诉的法律后果 原告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行政案件中,原告有义务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时,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起诉行为符合法定的条件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义务
原告是符合法律规定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有具体、明确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一律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行政诉讼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行政诉讼中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证据的,无需经人民法院准许,只要能够提供合理说明,即可以延期提供
行政程序证据是行政诉讼证据的主要组成部分 行政诉讼证据不能无视行政程序证据的法定性 行政诉讼证据与行政程序证据在形式上具有共通性 行政程序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没有关联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收集证据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可以自行向证人收集证据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其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可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证据种类广泛, 包括了其他诉讼证据中所不具有的现场笔录与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证据中不包括其他规范性文件, 但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同样具有证明作用 行政诉讼证据主要来源于行政程序中, 并且主要由被告行政机关来承担 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只在特定情况下承担对特定事项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 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也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告的特定性 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的特定性 税务行政诉讼的对象的特定性 税收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