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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汇总向其中一方的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财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和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际差别幅度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区域不包括市郊和农村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土地暂时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待权属确定时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以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区域不包括市郊和农村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土地暂时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待权属确定时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以出让的方式有偿取得土地所有权,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次月末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以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 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房产,自合同约定应付租金日期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6个月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的税率形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所有占用应税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地面积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税务局确定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以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出租房产,自交付出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建制镇范围内使用土地的自然人不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在县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国企业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以出让的方式有偿取得土地所有权,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