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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保险公司未按照保险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或者未按照保险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保险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该保险公司限期改正 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在按照要求改正前,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在按照要求改正前,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拒不改正的,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拒不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处以罚款。
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撤销该机构,进行清算 逾期不改正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接管
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接管
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 出现大范围客户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公司内部管理人员触犯刑法的 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应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不须审批 保险公司变更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应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变更董事长、总经理,须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停止保险公司开展新的业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停止保险公司的部分业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得调整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
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名称、 整顿理由、 整顿组成员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 被整顿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组的监督下行使职权。 整顿过程中, 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不能继续进行。 被整顿保险公司经整顿已纠正其违规行为, 恢复正常经营状况的, 由整顿组提出报告, 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结束整顿, 并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