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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对外转让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时,应将实际收到的金额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并相应减少"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 事业单位对外转让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时,应将实际收到的金额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不减少非流动资产基金 事业单位转让或核销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将长期投资转入待处置资产损溢 事业单位转让或核销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将实际收到的金额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并相应减少"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账面余额应与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账面余额相等 持有期间的收益计入投资收益 处置时,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 处置时,应减少"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
事业单位长期投资增加和减少时,应相应调整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账面余额应与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账面余额保持相等 事业单位依法取得长期投资时,投资成本中不包括发生的手续费 事业单位长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采用成本法核算,除非追加(或收回)投资,其账面价值一直保持不变 事业单位收到利润或者利息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
事业单位长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按持股比例判断是否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 转让长期投资过程中取得的净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事业单位转让或核销长期投资时,应将长期投资转入待处置资产,实际转让或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应相应减少非流动资产基金 事业单位依法取得长期投资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作为投资成本
以货币资金取得的长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 以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投资,按照非现金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 长期投资增加时,应当相应增加非流动资产基金 事业单位长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其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变化而变化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 本科目应当设置“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 非流动资产基金应当在取得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或发生相关支出时予以确认
以货币资金取得的长期投资,其投资成本为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 以固定资产取得长期投资,其投资成本为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 已入账无形资产取得的长期投资,其投资成本为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 以未入账无形资产取得的长期投资,其投资成本为取得投资当日的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
本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 本科目应当按照长期投资的种类和被投资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含1年)的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投资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有关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规定
以货币资金取得的长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 以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投资,按照非现金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长期投资增加时,应当相应增加非流动资产基金 长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对外转让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时,应将实际收到的金额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不需减少"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的金额
以货币资金取得的长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购买价款以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 以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投资,按照非现金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投资成本 长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对外转让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时,应将实际收到的金额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不需减少"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的金额
持有期间的收益计入投资收益 处置时,应减少"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账面余额应与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账面余额相等 处置时,售价与投资成本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
事业单位依法取得长期投资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作为投资成本 持有期间收到的利息应通过投资收益进行核算 购入长期投资时,应相应增加非流动资产基金 转让长期债券投资时,实际收到价款与投资成本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
事业单位长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以货币资金取得的长期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记账 以实物取得的长期投资,应当按照实物原账面价值记账 以无形资产取得的长期投资,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