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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继续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受理。 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知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受理在先原则,卫生行政部门先受理的,应继续处理;人民法院先受理的,卫生行政部门终止处理。
继续处理争议 终止处理争议 由上级医学会再次鉴定后处理 听取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处理 听取患者意见后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 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的依照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技术结论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报告 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结论 双方有争议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继续受理 不予受理 代替法院予以受理 劝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以上均不对
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 继续受理直到做出结论 与法院共同处理此案 责令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 与人民法院协商由哪个机构处理
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机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应当继续处理 视医疗事故的影响程度和性质决定是否受理口 受理所有收到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能不受理即不受理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卫生行政部门 人民法院 医学会 医疗机构 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