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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相关规定比例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金融企业的比例要求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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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税法规定比例可以税前扣除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有两个标准: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国际上将企业债权性投资占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过高的情况,称之为“资本弱化”  
金融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标准比例为2:1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金融企业以外的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标准比例为5:1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税法规定比例可以税前扣除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有两个标准: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国际上将企业债权性投资占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过高的情况,称之为"资本弱化"  
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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