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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ml 3500ml 4050ml 5500ml 6050ml
国内常用的标准公式:伤后第1个24小时补液量(ml)=体重(kg)×烧伤面积×1.5,其中胶体:晶体=(0.5~1):1,不再需要额外补充生理需要量。 伤后第1个8小时要输入第1个24小时计算总量的一半,余下的一半在后16小时内输入 第1个24小时的电解质和胶体应为第1个24小时计算总量的一半,需要额外补充生理需要的水分 烧伤休克的补液应严格遵守公式的计算量,不得随意加减,以免灌注不足或输液量过多 延迟复苏的患者,为避免短期大量液体输入而诱发心衰、肺水肿,其输液按照复苏延迟的时间向后顺延,输液量必须严格按照公式的计算量
胶体液量和晶体液量之比为2:1 第1个24小时,小儿每公斤体重,每1%烧伤面积补液1.5ml 成人还应补充每日所需水分2000~3000ml 液体总量的三分之二,应在伤后8小时内输完 第二个24小时补液量,按第二个24小时计算量的1/2,再加2000ml
伤后第一个24小时,每公斤体重、每1%烧伤面积,成人补给胶体和晶体溶液共1.5ml(儿童1.8ml,婴幼儿2.0ml) 胶体液与晶体液比例,中、重度烧伤应为0.5:1,特重烧伤宜为0.75:0.75 每日需补水量:成人2000ml,儿童按60~80ml/kg计算 第1个8小时内输入补液量的一半,另半量在第2、3个8小时内输入 伤口第2个24小时,补液量同第1个24小时,补水量是第1个24小时的半量
补液总量的l/2 晶体、胶体量的1/2 晶体、胶体量的1/2加2000ml 补液总量1/2加2000ml 以上都不对
伤后第一个24小时,每公斤体重、每1%烧伤面积,成人补给胶体和晶体溶液共1.5ml(儿童1.8ml,婴幼儿2.0ml) 胶体液与晶体液比例,中、重度烧伤应为0.5:1,特重烧伤宜为0.75:0.75 每日需补水量:成人2000ml,儿童按60~80ml/kg计算 第1个8小时内输入补液量的一半,另半量在第2、3个8小时内输入 伤口第2个24小时,补液量同第1个24小时,补水量是第1个24小时的半量
4050ml 2050ml 5050ml 6050ml 9050ml
实际补液量的一半 公式计算量的一半 实际补液量 公式计算量 实际补液量的1/3
第一个24小时的补液量的3/4 第一个24小时的补液量的1/3 第一个24小时的补液量的1/2 第一个24小时的补液量的2/3
补液总量的1/2 晶体、胶体量的1/2 晶体、胶体量的1/2加2000ml 补液总量1/2加2000ml 以上都不对
补液总量的1/2 晶体、胶体量的1/2 晶体、胶体量的1/2加2000ml 补液总量1/2加2000ml 以上都不对
国内常用的标准公式:伤后第1个24小时补液量(ml)=体重(kg)×烧伤面积×1.5,其中胶体:晶体=(0.5~1):1,不再需要额外补充生理需要量。 伤后第1个8小时要输入第1个24小时计算总量的一半,余下的一半在后16小时内输入 第1个24小时的电解质和胶体应为第1个24小时计算总量的一半,需要额外补充生理需要的水分 烧伤休克的补液应严格遵守公式的计算量,不得随意加减,以免灌注不足或输液量过多,. 延迟复苏的患者,为避免短期大量液体输入而诱发心衰、肺水肿,其输液按照复苏延迟的时间向后顺延,输液量必须严格按照公式的计算量
4050ml 2050ml 5050ml 6050ml 9050ml
第1个24小时总量的1/2量 第1个24小时总量的2/3量 第1个24小时胶体和电解质溶液的1/2量再加基础水分量 第1个24小时胶体和电解质溶液量再加基础水分量的1/2量 第1个24小时胶体和电解质溶液量再加基础水分量
体重单位按照市斤计算 烧伤面积的计算不包括Ⅰ度烧伤 计算常数是5mL 生理需要量为3500mL 伤后第2个24小时补液量是第1个24小时总量的2/3
2400ml 2700ml 3100ml 3000ml 4000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