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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规划级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国士空间规划,由所在区域或上一级自然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 相关专项规划要服从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相关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其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 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的专项规划科结合实际选择编制的类型和精度
公益性地质勘察 经依法批准进行的科研观测 永久基本农田建设 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 水利水电建设
生态保护红线 道路红线 永久基本农田 城镇开发边界
有堤防的水体,宜以堤顶不临水一侧边线为基准划定 无堤防的水体,宜按防洪,排涝设计标准所应对的洪(高)水位划定 对水位变化较大而形成较宽涨落带的水体,可按多年平均洪(高)水位划定 规划的新建水体,其水域控制线应按规划的水域范围划定
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划定要求,统筹划定“三条控制线” 制定水资源供需平衡方案,明确水资源利用上限 提高空间连通性和交通可达性,明确综合交通系统发展目标 制定能源供需平衡方案,落实碳排放减量任务,控制能源消耗总量 基于地域自然环境条件,严格保护低洼地等调蓄空间,明确海洋、河湖水系、湿地、蓄滞洪区和水源涵养地的保护范围,确定海岸线、河湖自然岸线的保护措施
全国国土空间规划 市级国土空间规划 县级国土空间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有堤防的水体,宜以堤顶不临水一侧边线为基准划定 无堤防的水体,宜按防洪、排涝设计标准所对应的洪(高)水位划定 对水位变化较大而形成较宽涨落带的水体,可按多年平均洪(高)水位划定 规划的新建水体,其水域控制线应按规划的水域范围线划定
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机制 将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自然资源执法督查内容 健全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 结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国士空间规划进行动态调整完善
三条控制线是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 三条空间线纳入纳入全国统一、多规合一的“一张图”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占用国务院批 调整城镇开发边界省级人民政府批
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划定要求,统筹划定“三条控制线” 制定水资源供需平衡方案,明确水资源利用上限 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和空间治理要求,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和空间结构,划分规划分区 制定能源供需平衡方案,落实碳排放减量任务,控制能源消耗总量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其他经评估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但目前不能确定的区域,不能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对自然保护地进行调整优化,评估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地应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
有堤防的水体,宜以堤顶不临水一侧边线为基准划定 无堤防的水体,宜按防洪、排涝设计标准所应对的洪(高)水位划定 对水位变化较大而形成较宽涨落带的水体,可按多年平均洪(高)水位划定 规划的新建水体,其水域控制线应按规划的水域范围划定
有堤防的水体,宜以堤顶不临水一侧边线为基准划定 无堤防的水体,宜按防洪、排涝设计标准所对应的(高)水位划定 对水位变化较大而形成较宽涨落带的水体,可按多年平均洪(高)水位划定 规划的新建水体,其水域控制线应按规划的水域范围划定
有堤防的水体,宜以堤顶不临水一侧边线为基准划定 无堤防的水体,宜按防洪、排涝设计标准所应对的洪(高)水位划定 对水位变化较大而形成较宽涨落带的水体,可按多年平均洪(高)水位划定 规划的新建水体,其水域控制线应按规划的水域范周划定
有提防的水体,宜以提防不临水一侧边线为基准划定 无防的水体,宜按防洪、排涝设计标准所对应的(高)水位划定 对水位变化较大而形成较宽涨落带的水体,可按多年平均洪(高)水位划定 规划的新建水体,其水域控制线应按规划的水域范围划定
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由国务院审批 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经同级__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级政府审批 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由省级政府确定规划审批程序 乡镇国士空间规划由市级政府确定规划审批程序
同步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统一采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西安2000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科学评估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划定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完善 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工作
国士空间规划是对一 定区域国士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 国士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侧重协调性 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侧重实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