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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公民张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10年后张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张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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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因双方己定居国外10年,不应受理  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因双方己定居国外10年,不应受理  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因齐合已定居国外,不应受理  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  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  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人  
因为杨某已经在甲国法院起诉,且双方定居在甲国,所以中国法院对该案件不具有管辖权,不应受理  吴某的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可以受理,但受理后对离婚以及财产分割只能适用中国法  杨某可以向原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在甲国存款的分割适用中国法,而在甲国的房产的分割则适用甲国法  虽然丙具有甲国国籍,但是在中国有住所,故对于甲乙离婚后对丙的监护权的确定,应当适用中国法  
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因双方已定居国外12年,不应受理  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中国籍公民张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10年后张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张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中国法院受理了此案  中国人甲与法国人乙在瑞士结婚并定居在瑞士。婚后因感情不和,甲回到中国提起离婚诉讼。关于甲乙婚姻的有效性、离婚及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应分别适用瑞士法、中国法  中国公民甲与美国公民乙l999年结婚,2000年乙向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甲得知后向自己住所地的中国法院也提起离婚之诉。中国法院受理了此案  中国公民甲与中国公民乙在国外留学时结婚,但未定居。甲回国后欲起诉离婚,应由甲或乙的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王某原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因两人定居国外且在国外结婚,我国法院不应受理  李某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如中国法院管辖,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应适用甲国法律  
中国公民定居国外并取得外国国籍  回国定居的华侨  具有中国血统的外国籍人  取得外国护照的人  
王某原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因两人定居国外且在国外结婚,我国法院不应受理  李某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如中国法院管辖,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应适用甲国法律  
协议离婚的,双方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意大利法律  协议离婚的,双方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的,应当适用美国法  协议离婚的,双方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中国法  诉讼离婚的,应当适用法院地法  
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小明  迁入内地定居的香港同胞丁某  回国定居的华侨李某  在中国定居并且已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杰克  
王某原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因两人定居国外且在国外结婚,我国法院不应受理  李某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如中国法院管辖,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应适用甲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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