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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文件提交之日计算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无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 招标人不承担投标有效期延长对投标造成的相应损失
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该通知送达时投标有效期即获得延长 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应当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文件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有合同约束力 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但其在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承诺不应随有效期延长而改变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不予补偿 招标人关于投标有效期的延长,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该通知送达即生效
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该通知送达时投标有效期即获得延长 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应当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文件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有合同约束力 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投标有效期延长通知送达投标人时,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期限随之延长 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和招标人具有合同约束力 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应予退还
投标保证有效期应从投标时起算 投标保证有效期应从开标日期起算 投标保证有效期不得延长 投标保证有效期应长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日期开始起算 投标有效期对投标人有约束力 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评标即可 投标有效期内应完成合同签订工作 投标有效期在合同订立后自动终止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中规定一个适当的有效期限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文件对投标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之前,招标人可以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保证有效期应从投标时起算 投标保证有效期应从开标日起算 投标保证有效期不得延长 投标保证有效期应长于投标有效期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延长后的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 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应当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可以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投标有效期延长通知送达投标人时,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期限随之延长 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和招标人具有合同约束力 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应予退还
投标有效期只能延长一次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可以比投标有效期略短 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自行商定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延长通知送达投标人时,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随即延长 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文件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坶具有合同约束力 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应予退还
投标有效期延长通知送达投标人时,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期限随之延长 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和招标人具有合同约束力 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应予退还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15天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20天
投标有效期延长通知送达投标人时,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随即延长 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文件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具有合同约束力 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应予退还
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有效期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约定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计算 投标有效期应当超过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约定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计算 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有效期应当超过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文件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具有合同约束力 投标有效期延长通知送达投标人时,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随之延长 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应予退还
投标有效期由招标文件预先规定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日起计算 投标有效期应超出投标保证金有效期30天 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