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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经营业务范围内的甲产品以显失公允的价格出售 将非经营业务范围内的乙商品以公允价格出售 出售无形资产 转让债权 将经营业务范围内的甲产品以市场价格出售
发起人或股东示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以及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 从事生产经营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不得依赖股东及其下属企业 专为拟发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机构,应由关联方或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主要为拟发行上市公司进行的专业化服务,应由关联方纳入(通过出资投入或出售)拟发行上市公司,或转由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计划对应收账款进行重组 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当年发生的应收帐款 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与关联方交易的应收帐款 计划进行重组的应收帐款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确认为收入的事项,在确认收入时,必须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如果未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的,则不应确认为任何收入 如果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的,实际价格低于或等于所出售资产或转移债权账面价值的,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除市场上存在更客观、明确、公允的价格外,均按“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交易,按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收入与按税法规定不同的,则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
根据账款可收回性判断计提坏账准备 对于关联方之间的应收账款,没有确凿证据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对于关联方之间应收账款,因关联关系而不计提坏账准备 账龄较长的应收账款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计提坏账准备
母公司销售给其子公司的厂房属于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之间通过虚假交易可以达到提高经营业绩的假象 关联方交易广泛存在于上市公司中 关联方交易只存在于非上市公司中
因为销售的商品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而且当月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仅占该商品总销售量的23%,因此按与关联方的实际交易价格确认向关联方销售商品的收入 向关联方出售已使用的机器设备且成交价格超过其账面价值,因此将出售净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 由于关联方已将本公司发生的厂房维修费直接支付给施工方,因此对该项业务未作账务处理 向关联方销售的商品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虽然销售数量占商品销售总量的91%,但销售价格为商品账面价值的115%,因此按与关联方的实际交易价格确认向关联方销售商品的收入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并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资金使用费,公司按实际收到的关联方支付的资金使用费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收购人是否已作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 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以及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 从事生产经营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不得依赖股东及其下属企业 专为拟发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机构,应由关联方或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主要为拟发行上市公司进行的专业化服务,应由关联方纳入(通过出资投入或出售)拟发行上市公司,或转由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以及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 专为拟发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机构,应由关联方或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主要为拟发行上市公司进行的专业化服务,应由关联方纳入拟发行上市公司,或转为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从事生产经营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不得依赖股东及其下属企业 以上都是
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以及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 从事生产经营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不得依赖股东及其下属企业 专为拟发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机构,应由关联方或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主要为拟发行上市公司进行的专业化服务,应由关联方纳入(通过出资投入或出售)拟发行上市公司,或转由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选购、销售机构,以及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 从事生产经营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不得依靠股东及其下属企业 专为拟发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供应服务的机构,应由关联方或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主要为拟发行上市公司进行的专业化服务,应由关联方纳入(通过出资投入或出售)拟发行上市公司,或转由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计划重组的应收账款 有确凿证据表明债务单位已破产,应收账款全部不能收回
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以及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 从事生产经营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不得依赖股东及其下属企业 专为拟发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机构,应由关联方或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主要为拟发行上市公司进行的专业化服务,应由关联方纳入(通过出资投入或出售)拟发行上市公司,或转由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将关联方交易条款与类似非关联方交易比较 聘请外部专家确定此类交易的市场价格 与公开市场上大量相似交易的条款进行比较 证明交易已得到管理层或治理层的批准
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以及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 专为拟发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机构,应由关联方或无关联方的第三方经营 主要为拟发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当由关联方纳入拟发行上市公司,或转为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从事生产经营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应具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料和产品销售不得依赖股东及其下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