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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活动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在其保护范围内应禁止进行下列活动: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在其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影视摄制基地 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历史建筑 自然保护区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包括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保持街区、村镇活力等内容 严格保护该街区、村镇历史风貌,维持保护区的整体空间尺度,对保护区内的街巷和外围景观提出具体的保护要求 按详细规划深度要求,划定保护界线并分别提出建(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维修、改善与整治的规定,调整用地性质,制定建筑高度控制规定 防灾和环境保护设施应满足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历史风貌的要求
禁止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 禁止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活动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在其保护范围内应禁止进行下列活动: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在其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利核心保护范围内,只允许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经批准可以新建、扩建一定的经营性设施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设施时,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影视摄制基地 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自然保护区 历史建筑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属于紫线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界线属于紫线 历史文化街区以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属于紫线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界线属于紫线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确定保护的目标和原则,严格保护该街区,村镇历史风貌,维持保护区的整体空间尺度,对保护区内的街巷和外围景观提出具体的保护要求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按详细规划深度要求,划定保护界线并分别提出建(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维修,改善与整治的规定,调整用地性质,制定建筑高度控制规定,进行重要节点的整治规划设计,拟定实施管理措施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增建设施的外观,绿化布局与植物配置应符合历史风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