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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起草单位应当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的 设定行政许可,必须公开听证和登报征求意见 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
拟设定行政许可, 应当采取听证会、 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起草单位应当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 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设定行政许可, 必须公开听证和登报征求意见 设定许可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行政许可申请书是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申请书格式文本应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相关 行政许可提供行政许可格式文本,一律收取费用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出申请。
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撤回都涉及被许可人的实体权利 注销是行政许可被撤销、撤回、吊销后的法定程序 若当事人申请延续许可,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注销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可以转让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公民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拟设定行政许可, 应当采取听证会、 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起草单位应当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 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设定行政许可, 必须公开听证和登报征求意见 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行政机关有权不经过被许可人要求而主动变更行政许可事项 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延续行政许可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法律可以设定各类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各类行政许可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可以设定各类行政许可 部委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在尚未制定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可以由行政法规设定 企业设立时需要确定经营范围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接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只限于行政机关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 委托行政机关对实施该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行政机关无法完成接受委托的行政许可的,可以将行政许可实施权转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抽象行政行为
拟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 起草单位应当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设定行政许可,必须公开听证和登报征求意见 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法律可以设定各类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各类行政许可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可以设定各类行政许可 部委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不可以主动变更行政许可事项 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延续行政许可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行政许可就是行政协议,二者本质相同 行政许可是行政协议的一种。 行政协议是行政许可的一种 行政协议是双方的,行政许可则是单方给与,二者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拟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起草单位应当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设定行政许可,必须公开听证和登报征求意见 设定许可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行政机关不经过被许可人要求而主动变更行政许可事项 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行政机关对于申请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行政许可的实施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行政许可的结果应当一律公开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得公开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涉及商业秘密的不得公开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涉及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
行政机关不可以主动变更行政许可事项 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延续行政许可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行政机关不经过被许可人要求而主动变更行政许可事项 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延续行政许可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