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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秩序(韦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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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法亦法”说明不正义的法律所确立的秩序仍然具有法的价值  当统治阶级选择秩序价值优先时,正义价值和自由价值须接受秩序价值的评判  在秩序问题上,根本就不存在法律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所存在的问题仅在于法律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  价值的有无和大小纯粹是主体的选择,这与价值本身并无关系  
法律规避是当事人的行为;公共秩序保留是国家的行为  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外国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公共秩序保留排除适用的法律是与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的外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法律规避的效力是该规避行为无效,直接适用我国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适用后,直接适用我国法  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都是以国家主权为基础的制度  
法律秩序是具有特殊强制力的社会状态  法律秩序具有连续性、确定性和一致性  法律秩序由法所确定和维护  法律秩序是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求的积极因素  
秩序将法律的普遍性和确定性引入社会生活,以确保社会生活动连续性和人的主体地位的持久性  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秩序为其他法律价值的实现提供必要的保障  法律总是为一定的秩序服务,根本不存在法律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  离开了法律,秩序就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  
神秘化组织  传统组织  法律化组织  自由化组织  
秩序将法律的普遍性和确定性引入社会生活。以确保社会生活的连续性和人的主体地位的持久性  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秩序为其他法律价值的实现提供必要的保障  法律总是为一定的秩序服务,根本不存在法律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  离开了法律,秩序就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  
英国的梅因把法律分为“身份”的法和“契约”的法  美国的庞德认为法律的发展经历了5个阶段:原始的法、严格的法、17、18世纪的衡平法和自然法、成熟的法、社会化的法,后来他又补充提出下一阶段的法是世界法  德国的马克斯·韦伯把历史上存在的法律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等  日本的田中成明认为人类的法律类型有习惯法、官僚法、法秩序(法治)  
超凡魅力  法律  权力  先例和惯例  
衡平秩序  创设秩序  矫正秩序  确认秩序  
传统的权力  超凡的权力  理性—法律的权力  职位的权力  
这一要求反映了法律和社会生活的紧密联系  法律必须稳定是指法律体系核心价值必须保持稳定  法律必须灵活是指法律秩序必须跟上社会发展的需要  法律的立改废霍东阁体现出法律秩序灵活性的一面,法典化则体现出法律秩序稳定性的一面  
作为法律价值,秩序是低层次的法律价值,即是工具性的法律价值、非实质忭的法律价值。本身没有目标性内容  秩序表示社会生活的某种稳定性,即在某种程度上长期保持这种形式  秩序是其他法律价值的基础,为诸如安全、自由、平等、正义等法律价值的存在和实现提供条件  任何秩序的形成或建立都是绝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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