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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治安管理条例》 《护士管理办法》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民法通则》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医疗事故的赔偿主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医方的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判断医疗事故的要件之一
一级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 三级医疗事故 四级医疗事故 严重医疗差错
医疗事故只能通过行政途径解决 医疗事故和医疗侵权是同一个概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只有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才能构成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
1993年 1995年 2002年 2004年 2008年
一级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 三级医疗事故 四级医疗事故 严重医疗差错
1997年 2002年 1993年 2000年 2005年
患者病情严重程度 患者患病的病种情况 医疗事故的定性 医疗事故的责任 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
一级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 三级医疗事故 四级医疗事故
患者病情严重程度 医疗事故的责任 对患者人身损害程度 医疗事故的定性 严重医疗差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