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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不允许委托配制 经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 医疗机构储存药品 医疗机构调配及使用药品 医疗机构药品目录的确定 医疗机构制剂品种的确定
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 医疗机构 药品研发单位
制定本医疗机构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 录 分析、 评估本医疗机构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 向公众宣传、 推荐使用本医疗机构常用药品 监督指导特殊管理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
制定本医疗机构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分析、评估本医疗机构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 向公众宣传、推荐使用本医疗机构常用药 监督指导特殊管理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与药品调配和使用相适应的,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调配工作 医疗机构调配药品的区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及相应的调配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可追溯 未经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也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 医疗机构应当每年组织直接接触药品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医疗机构购进的药品 医疗机构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 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 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分隔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建立进货验收制度 医疗机构接受捐赠的药品可不必验收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养护管理制度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医疗机构药学部 医疗机构医务部 合理用药咨询指导委员会 医疗机构专家咨询委员会
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 审核本机构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 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
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制定本医疗机构的药品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制度 制定本医疗机构的药品保管和检验制度 分析评估用药风险 指导本医疗机构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医疗机构制剂不允许委托配制 经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并属于“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制剂,可以委托配制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调配工作 医疗机构用于调配药品的工具,设施,包装用品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及相应的调配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可追溯 医疗机构药品发放应当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医疗机构发现假药,劣药的,应当退回药品生产企业
医疗机构应做到制订本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流程 医疗机构应做到建立健全药品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做到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制度 医疗机构应做到严格执行药品出库验收制度 医疗机构应做到不得购入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确定本医疗机构的用药目录和处方集 统一采购供应本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 执行本医疗机构的药品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制度 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调配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可追溯 未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未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 医疗机构用于调配药品的工具、设施、包装用品,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及相应的调配要求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医疗机构药学部 医疗机构医务部 合理用药指导咨询指导委员会 医疗机构专家咨询委员会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可进口少量药品 应当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口申请 进口的药品可以在指定医疗机构之间调剂 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进口的药品可以在市场上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