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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5日内,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0日内,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30日内,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 白注册公司之日起30日内 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
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本办法所称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査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相关资料 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供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延期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 主管税务机关逾期未回复的,视同税务机关不同意企业的延期申请。
自税务机关要求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自税务机关要求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8年 自税务机关要求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3年 自税务机关要求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5年
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的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的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和免征所得税1年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物资业,旅游业的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可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不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个人,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开立账户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变更为中国境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发生扣缴义务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发生终止生产经营或者居民身份变化情形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或者税务总局取消其居民企业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15日 开业;30日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30日 开业;15日
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 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一律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一律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不予退税 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满1年以上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未满1年的,扣减50%计算退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 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 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身份信息报告”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身份信息报告”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 安装、 装配、 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身份信息报告” 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 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身份信报息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