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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条例》
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进行活动 连续一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且情节不严重 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民办非企业合伙单位 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个体单位 公民个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该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自有资产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该拥有一定的资产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该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以非国有资产为主的资产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该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来源多样的资产
与社会团体不同,我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层次上的区别 我国有统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行业不同,不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程序也各不相同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资)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公民)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能中请法人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公民)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个人经营资格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
内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外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合资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 教育卫生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科技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民政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双重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经前置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按照行业分类标准,学校、幼儿园可申请办理卫生事业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按照行业分类标准,文化馆(活动中心)可申请办理文化事业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按照行业分类标准,民办福利院、老年公寓可申请办理文化事业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按照民事责任分类的标准,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 按照民事责任分类的标准,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时,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验资报告 经过审批之后,对于获得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对其进行登记 与社会团体不同,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报告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一般不予批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然人)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不再具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规定的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发生根本变化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能申请法人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 公民个人也可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 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利用的资产应为非国有资产 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利用的资产可以大部分为国有资产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3/4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来源于发起人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时的验资报告,只能由具有验资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与社会团体不同,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臀记的决定 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时,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验资报告 经过审批之后,经核准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对其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