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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共谋后,共同瞄准被害人丁开枪,试图杀害丁,但均未打中被害人。与此同时,对丁有仇,但与甲、乙素不相识的丙在另一侧对准丁开枪,丁死亡。下列对甲、乙、丙定性,哪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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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乙要求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甲侵占案中被害人乙没有起诉  丙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  犯罪嫌疑人丁在被抓前自杀身亡  
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杀人犯甲举刀对准了被害人乙  乙举枪瞄准被害者  丙为杀丁在路口守候等其出现  接近犯罪目标  
甲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甲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为救婴儿冲入宅内被烧死。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丙在高速路将被害人推下车,被害人被后面车辆轧死。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丁毁坏被害人面容,被害人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丁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犯罪的成立只要求甲对犯罪事实有所认识  甲的认识必须与客观事实相一致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  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杀人犯甲举刀对准了被害人乙  乙举枪瞄准被害者  丙为杀丁在路口守候等其出现  接近犯罪目标  
甲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甲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为救婴儿冲人宅内被烧死。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丙在高速路将被害人推下车,被害人被后面车辆轧死。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丁毁坏被害人面容,被害人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丁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应当将甲、乙作为共同被告  由于只有丙有赔偿能力,可以只以丙为被告  丁既可以将甲、乙作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  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甲、乙为求得较轻刑罚,积极赔付,当庭调解达成了协议,且当庭给付到位,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并送达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甲、乙均无罪,因为死亡结果和他们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甲、乙、丙同时对死亡结果负责,均是故意杀人罪  甲、乙、丙三人虽无共谋,但成立共犯  甲、乙、丙无须同时对死亡结果负责,但均是故意杀人罪  
甲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甲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为救婴儿冲人宅内被烧死。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丙在高速路将被害人推下车,被害人被后面车辆轧死。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丁毁坏被害人面容,被害人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丁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应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  应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  既可以将甲和乙作为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被告  由于只有丙有赔偿能力,可以只以丙为被告  
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犯罪的成立只要求甲对犯罪事实有所认识  甲的认识必须与客观事实相一致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  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9周岁的甲与13周岁的乙共谋盗窃,甲入室行窃,乙在门外望风。甲、乙的盗窃行为被被害人丙发现后,甲、乙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共同对丙实施暴力,乙的行为导致丙死亡。甲乙两人不成立共犯,由于死亡结果是乙导致的,所以甲对该死亡结果不负责任  甲潜入某武装部军械库盗窃自动步枪二步、子弹100发。正要离开时被值勤军人乙发现,喝令甲站住。甲情急之中开枪将乙射杀后逃离军械库。对甲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逃离现场(盗窃已既遂)。在甲逃离过程中,知道真相的乙为了使甲逃避抓捕,与甲共同当场对他人实施暴力。乙与甲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  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向被害人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极力抓捕甲,经过现场的乙接受甲的援助请求并知道真相后,也向被害人的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因脾脏破裂流血过多而死亡,但不能查明谁的行为导致其脾脏破裂。乙与甲虽然构成事后抢劫的共犯,但基于有疑从轻原则,甲乙都不能对死亡结果负责  
甲、乙成立事后抢劫罪的共犯,但均无需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责任  甲、乙均成立事后抢劫罪,乙属于承继的共犯,两人均需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青任  甲、乙成立事后抢劫罪的共犯,但仅甲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责任  如果承认过失的共同正犯,那么,甲、乙成立事后抢劫罪的共犯.均需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责任  
应当将甲、乙作为共同被告  由于只有丙有赔偿能力,可以只以丙为被告  丁既可以将甲、乙作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丙作为共同被告  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甲、乙为求得较轻刑罚,积极赔付,当庭调解达成了协议,且当庭给付到位,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并送达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甲与乙没有共谋地同时向被害人开枪, 其中一发子弹导致被害人死亡, 但查不清楚是谁射出的子弹。 甲乙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  丙与丁共谋杀害被害人, 同时向被害人开枪, 其中一发子弹导致被害人死亡,但查不清楚是谁射出的子弹。 丙丁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  张三与李四没有共谋的伤害被害人, 导致被害人轻伤。 事后证明只有一人的行为导致其轻伤, 但查不清楚谁的行为导致其轻伤。 张三与李四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 。  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 向被害人腹部猛踢一脚, 被害人极力抓捕甲, 经过现场的乙接受甲的援助请求并知道真相后, 也向被害人的腹部猛踢一脚, 被害人因脾脏破裂流血过多而死亡, 但不能查明谁的行为导致其脾脏破裂。 甲乙两人构成抢劫罪共犯, 按照抢劫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情节量刑。  
甲乙均无罪,因为死亡结果和他们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甲、乙、丙三人虽无共谋,但成立共犯  甲、乙、丙同时对死亡结果负责,均是故意杀人罪  甲、乙无须同时与丙对死亡结果负责,但均是故意杀人罪  
甲持刀拦路行抢,将被害人杀死后取走其财物  乙把与自己不和的邻居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3000元现金  丙实行抢劫行为后,为防止被害人报案,将其杀死  丁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__,将被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  
丙、丁的行为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故二者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甲、乙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但无法查清是谁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故甲、乙二人的行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四人系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认定四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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