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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延误支付工程款 后续法规政策的变化导致工程停、缓建 发包人未能按时完成后续施工的现场或通道的移交工作 施工作业方法可能危及现场或毗邻地区建筑物或人身安全 同时在现场的几个独立承包人之间出现施工交叉干扰,工程师需要进行必要的协调
外部条件的变化 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原因 协调管理的原因 工程师的原因 承包人的原因
立即自行复工 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后自行复工 取消该工作 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
向发包人发出请求复工通知 继续等待工程师的复工指示 向工程师再次发出请求复工通知 自行复工继续后续工程的施工
暂停施工只能由工程师发出指令后才可停止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师收到其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方予答复可自行复工 施工中遇到文物时,工程师可发出暂停施工指示 承包人可在其发出预付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 承包人没有暂时停工的权利
施工质量不合格 地方法规要求在某一时段内不允许施工 发包人延误支付工程进度款 发生不可抗力 发包人订购的设备不能按时到货
向工程师再次发出请求复工通知 向发包人发出请求复工通知 继续等待工程师的复工指示 自行复工继续后续工程的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