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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由年满40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多少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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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2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均应由年满40周岁在当地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均为5年,可连任1次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首长,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对立法会负责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3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或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任期为4年,均可以连选连任一次  澳门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均应由年满40周岁在当地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均为5年,可连任1次。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均应由年满40周岁在当地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均为5年,可连任1次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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