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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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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的主任、副主任  财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  信托投资公司的董事会秘书长、总经理助理  金融租赁公司的董事会秘书长、总经理助理  
信用合作社的主任、副主任  信用合作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  财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  金融租赁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未逾五年的律师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未逾五年的注册会计师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已逾五年的资产评估机构的专业人员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总行部室负责人  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  县支行行长、副行长  营业所分理处主任、副主任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资金损失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变更名称  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机构所在地  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调整年度经营目标  
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  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的人员  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重要业务岗位的工作人员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造成资金损失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监管部门直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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