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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当事人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当事人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当事人 司法部—有关人民法院—当事人
在确定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时我国不允许反致的适用 在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来选择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或者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法律可以是冲突法 在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必须在一审开庭前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
2003年5月1日 2003年7月1日 2007年5月1日 2007年8月1日
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将请求书和送达的司法文书送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司法部转送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 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将请求书和送达的司法文书送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司法部转送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 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将请求书和送达的司法文书送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转送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 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将请求书和送达的司法文书送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我国驻该国使馆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
涉外民事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当事人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当事人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当事人 司法部——有关人民法院——当事人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各级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案件,无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2006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如果在该死刑在2007年1月1日以后执行,应当重新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当事人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当事人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当事人 司法部——有关人民法院——当事人
自2007年1月1日起,原有的7项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被废止 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006年L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一有关人民法院一当事人 司法部一最高人民法院一有关人民法院一当事人 司法部一最高人民法院一当事人 司法部一有关人民法院一当事人
1995年1月1日 2004年5月18日 2004年8月10日 2004年10月1日
涉外民事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涉外民事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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