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不处置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逾期不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行政代处置 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费用由自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处收缴的危险废物排污费支付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处置的,需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储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收集、储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无论以何种方式处置危险废物,都必须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储存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关闭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可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污水、大气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从事处置危险废物经营的单位,须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焚烧可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和无害化,并可回收利用其余热 危险废物焚烧可回收利用其余热,是危险废物资源化的主要途径 焚烧处置适用于不宜回收利用其有用组分、具有一定热值的危险废物 易爆废物不宜进行焚烧处置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前必须进行前处理或特殊处理,以达到进炉的要求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逾期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逾期不处置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罚款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逾期不处置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处置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危险废物禁止与非危险废物进行混合收集、贮存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性质相容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可以与非危险废物混合贮存运输 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可以混合收集、贮存、运输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适用于不能回收利用其组分和能量的危险废物 安全填埋为危险废物的最终处置手段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必须按入场要求和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接收危险废物 填埋场终场后,要进行封场处理,进行有效的覆盖和生态环境恢复 填埋场封场后,经监测、论证和有关部门审定,才可以对土地进行适宜的农业开发和利用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以焚烧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不处置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 逾期不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行政代处置 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费用由自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处收缴的危险废物排污费支付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丽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实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标识制度 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关于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具体规定 对危险废物转移的管制制度 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国家实行危险废物名录和标识制度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危险废物贮存是指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危险废物再利用前的存放行为不属于危险废物贮存 集中贮存是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贮存设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到2006年,在全国各省及部分市、地区将建成30多个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和300多个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 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不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适用于不能回收利用其组分和能量的危险废物 安全填埋为危险废物的最终处置手段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必须按入场要求和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接收危险废物 填埋场终场后,要进行封场处理,进行有效的覆盖和生态环境恢复 填埋场封场后,经监测、论证和有关部门审定,才可以对土地进行适宜的农业开发和利用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处置场所必须设有识别标志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用同一运输工具载运 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缴纳排污费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处置不符合规定的,由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费用由环保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