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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药 非处方药 放射性药品 中药材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保证100%有效的某药品广告 某麻醉药品广告 电视上发布的某烟草广告 标明产地的茶叶广告
咨询热线 咨询电话 药品商品名称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适应症或功能主治
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家庭必备”内容 在广播电台发布的药品广告,必须同时播出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药品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上发布 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毒副作用小”的说明性文字
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等发布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食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E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等发布酒类广告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药品广告要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含医疗器械广告要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可不经审批自行发布医疗器械广告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可不经审查自行发布处方药广告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可不经审批自行发布非处方药广告
麻醉药品 精神用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 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药品的通用名称 忠告语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咨询热线,咨询电话
持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经广告发布地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换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方可发布 发布前向发布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发布 持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经广告发布地的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换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方可发布 持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在广告发布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发布 在发布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药品广告批准文件,方可发布
保证100%有效的某药品广告 某麻醉药品广告 电视上发布的某烟草广告 标明产地的茶叶广告
非处方药不可以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 非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非处方药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非处方药广告不得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 非处方药广告必须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
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该药品品种在发布地的广告发布活动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 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 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 药品广告中不得单独出现"咨询热线","咨询电话"等内容 已经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在广播电台发布时,可不播出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药品广告中可以已经批准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
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家庭必备"内容 在广播电台发布的药品广告,必须同时播出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药品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上发布 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毒副作用小"的说明性文字
在发布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无需经过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审查 由发布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由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 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证(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 异地发布药品广告未向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备案的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3年,过期作废 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无需审查 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省外发布药品广告的,应在发布前到发布地省级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备案
非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不得使用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 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 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 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
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 必须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 不得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 忠告语是: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