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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纳税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然未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采取强制征收措施 关税退还时,可以不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关税追征的期限是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
《ATA单证册》项下的展览品自货物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复运出境,但经海关批准后可以延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境外集装箱箱体暂准进境,应当于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但经海关批准后可以延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过境货物的过境期限为6个月,但经海关批准后可以延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出料加工货物自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复运进境,但经海关批准后可以延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追征税款的期限为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 追征税款的期限为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 在规定时间内追征税款,并加算从缴纳税款或放行之日起少征或漏征税款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规定时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30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关税补征期为缴纳税款或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 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14日内,应由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向货物进境地海关申报
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 纳税义务人在批准的延期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不征收滞纳金 逾期缴纳税款的,自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05%的滞纳金 逾期缴纳税款的,自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05%的滞纳金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 关税的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关税滞纳按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征收,法定节假日可予扣除 进出境货物和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2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
关税纳税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关税纳税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人补征 因纳税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漏征的税款.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5年内可以追征,并加收滞纳金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 关税的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关税滞纳按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征收,法定节假日可予扣除 进出境货物和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2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关税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以直接向海关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延期纳税最长不超过6个月 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清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0.05%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 进出境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延期纳税最长不超过6个月 进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人补征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4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逾期缴纳关税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 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请退关的,纳税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申请退还关税
《ATA单证册》项下的展览品自货物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复运出境,但经海关批准后可以延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境外集装箱箱体暂准进境,应当于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但经海关批准后可以延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过境货物的过境期限为6个月,但经海关批准后可以延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出料加工货物自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复运进境,但经海关批准后可以延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