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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稠脓性分泌物 分泌物清亮 脓血性分泌物 未见明显分泌物 雪花样分泌物
头皮、面颊部伤口血运丰富,即使超过24小时仍可考虑缝合 在有效抗生素应用的前提下,可根据伤口污染情况,适当延长至伤后24~48小时 一般超过12小时或污染严重者,均应按感染伤口处理或仅清创而暂不予缝合,待3~4天后伤口无明显感染,再行延期缝合 彻底止血 清创缝合术应争取在伤后6~8小时内进行
清创缝合术应争取在伤后6~8小时内进行 在有效抗生素应用的前提下,可根据伤口污染情况,适当延长至伤后24~48小时 一般超过12小时或污染严重者,均应按感染伤口处理或仅清创而暂不予缝合,待3~4天后伤口无明显感染,再行延期缝合 头皮、面颊部伤口血运丰富,即使超过24小时仍可考虑缝合 彻底止血
清创后正常缝合 不能缝合 48小时后无感染者可以缝合 伤口内盐水纱条引流 换药引流
受伤12小时,伤口轻度污染,清创后可一期缝合 受伤已12小时,污染较重的伤口,清创后可作延期缝合 受伤24-28小时后伤口仍无明显感染,清创后可将缝结扎纹创腺对合 战地伤口清创后可作一期缝合 受伤达24小时的关节开放性损伤,请创后可予以缝合
清创缝合术应争取在伤后6~8小时内进行 在应用有效抗生素的前提下,可根据伤口污染情况,适当延长至伤后24~48小时 一般超过12小时或污染严重者,均应按感染伤口处理或仅清创而暂不予缝合,待3~4天后伤口无明显感染,再行延期缝合 头皮、面颊部伤口血运丰富,即使超过24小时仍可考虑缝合 彻底止血
面部锐器伤6小时的伤口 已有脓性分泌物的伤口 有明显局部红、肿、热、痛的伤口 刚被手术缝针刺伤的伤口 四肢损伤超过18小时的伤口
损伤后时间较长,伤口已经化脓 伤口被刀等锐器割伤 伤口有致病菌存在但未发生感染 伤口有致病菌存在已发生感染 伤口分泌物多,而炎症不明显
清创缝合术应争取在伤后6~8小时内进行 在有效抗生素应用的前提下,可根据伤口污染情况,适当延长至伤后24~48日小时 一般超过12小时或污染严重者,均应按感染伤口处理或仅清创而暂不予缝合,待3~4天后伤口无明显感染,再行延期缝合 头皮、面颊部伤口血运丰富,即使超过24小时仍可考虑缝合 彻底止血
清创缝合术应争取在伤后6~8小时内进行 在应用有效抗生素的前提下,可根据伤口污染情况,适当延长至伤后24~48小时 一般超过12小时或污染严重者,均应按感染伤口处理或仅清创而暂不予缝合,待3~4天后伤口无明显感染,再行延期缝合 头皮、面颊部伤口血供丰富,即使超过24小时仍可考虑缝合 彻底上血
在应用有效抗生素的前提下,可根据伤口污染情况,适当延长至伤后24~48小时 头皮,面颊部伤口血供丰富,即使超过24小时仍可考虑缝合 清创缝合术应争取在伤后6~8小时内进行 一般超过12小时或污染严重者,均应按感染伤口处理或仅清创而暂不予缝合,待3~4天后伤口无明显感染,再行延期缝合 彻底止血
清创缝合术应争取在伤后6~8小时内进行 在应用有效抗生素的前提下,可根据伤口污染情况,适当延长至伤后24~48小时 一般超过12小时或污染严重者,均应按感染伤口处理或仅清创而暂不予缝合,待3~4天后伤口无明显感染,再行延期缝合 头皮、面颊部伤口血供丰富,即使超过24小时仍可考虑缝合 彻底止血
清创后缝合 清创引流,不缝合 48小时后无感染者可以缝合 伤口内盐水纱条引流 每日换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