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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脑照射注意挡铅不应该照射的部位 注意照射宽度不颈宽不一致,防止上颈脊髓剂量过高 全脊髓照分野时不留空 初期照射剂量不宜过高,以免引起急性放射性脊髓病 全脊髓照射要保持头脑颈水平
体外照射给予B点40~50Gy A点总剂量(包括体外照射)70~80Gy 体外照射若增加全盆剂量,腔内应减量 针对不同情况,个别对待,调整剂量 以上各项
只做全脑照射及局部补量 常规是先行全脑照射,全脑照射结束后再行全脊髓照射 全中枢剂量为30Gy/3周 放疗后复发灶不宜再行放射治疗 放疗后2年以上复发者,可按首程放疗进行治疗
体外照射给予B点40~50Gy A点总剂量(包括体外照射)70~80Gy 体外照射若增加全盆剂量,腔内应减量 针对不同情况,个别对待,调整剂量 以上各项
预防性照射全脊髓 有侵犯时照射病变区 不处理 预防性照射颈髓 有侵犯时照射全脊髓
体外照射给予B点40~50Gy A点总剂量(包括体外照射)70~80Gy 体外照射若增加全盆剂量,腔内应减量 针对不同情况,个别对待,调整剂量 以上各项
体外照射给予B点40~50Gy A点总剂量(包括体外照射)70~80Gy 体外照射若增加全盆剂量,腔内应减量 针对不同情况,个别对待,调整剂量 以上各项
放射治疗计划的设计应满足全靶区照射,照射范围应先大野后小野,即先对原发病灶加纵隔淋巴引流区照射36~40Gy后避开脊髓,对残留病灶应再缩成小野并适当追加剂量 最大限度的包括肿瘤组织,尽量减少正常肺及心脏的受照射体积和剂量 在照射野必须包括脊髓、心脏等重要器官时,应注意及时缩野,以控制其所受剂量在耐受范围之内,脊髓受照射最高剂量应<45Gy/4~5周 同时照射锁骨上区时,应注意和胸部照射野交界处的剂量分布 以上都不是
局部小野 局部扩大野 全脑照射 全脑+颈段脊髓 全脑+全脊髓照射
全脑照射注意铅挡不应照射的部位 全脊髓照射分野时需要留间隙 全脊髓照射分野时不需要留间隙 全脊髓照射要保持颈椎呈水平位 初期照射剂量不宜过高,以免引起放射性脊髓病
局部小野 局部扩大野 全脑照射 全脑+颈段脊髓 全脑+全脊髓照射
体外照射给予B点40~50Gy A点总剂量(包括体外照射)70~80Gy 体外照射若增加全盆剂量,腔内应减量 针对不同情况,个别对待,调整剂量 以上各项
全脑照射注意挡铅不应该照射的部位 注意照射宽度不颈宽不一致,防止上颈脊髓剂量过高 全脊髓照分野时不留空 初期照射剂量不宜过高,以免引起急性放射性脊髓病 全脊髓照射要保持头脑颈水平
全脑照射注意钳挡不应照射的部位 全脊髓照射分野时需要留间隙 全脊髓照射分野时不需要留间隙 全脊髓照射要保持颈椎呈水平位 初期照射剂量不宜过高,以免引起放射性脊髓病
局部小野 局部扩大野 全脑照射 全脑+颈段脊髓 全脑+全脊髓照射
1500~2000cGy/4~5W 2000~2500cGy/4~5W 2500~3000cGy/4~5W 3000~4000cGy/4~5W 4000~5000cGy/4~5W
全脑照射注意铅挡不应照射的部位 全脊髓照射分野时需要留间隙 全脊髓照射分野时不需要留间隙 全脊髓照射要保持颈椎呈水平位 初期照射剂量不宜过高,以免引起放射性脊髓病
预防性照射全脊髓 有侵犯时照射病变区 不处理 预防性照射颈髓 有侵犯时照射全脊髓
全脑照射注意钳挡不应照射的部位 全脊髓照射分野时需要留间隙 全脊髓照射分野时不需要留间隙 全脊髓照射要保持颈椎呈水平位 初期照射剂量不宜过高,以免引起放射性脊髓病
局部小野 局部扩大野 全脑照射 全脑+颈段脊髓 全脑+全脊髓照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