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发布的《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次级债务是指由银行发行的,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发行次级定期债务作为附属资本 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定期债务,须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招募说明书、协议文本等规定的资料 次级定期债务的募集方式为商业银行向目标债权人定向募集,目标债权人为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