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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1日~3月1日为货运险保险期限 2004年3月1日~5月1日为安工险保险期限 2004年5月1日~2005年4月30日为机器损坏险保险期限 2004年2月1日~2005年4月30日为机器损坏险保险期限
机器灭失保险 机器损坏保险 机器维护保险 机器故障保险
我国从1985年起开始办理机器损坏保险 它是从工程保险中分离出来的一个险种 机器损坏保险是在传统的农用机械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机器损坏保险是以机器设备为保险标的,以机器设备损坏为赔偿的前提,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为承保基础
以机器设备损坏为保险标的 以机器设备为保险标的 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为承保基础 以机器设备的损坏为承保基础 以机器设备的损坏为赔偿的前提
保险人对受损的保险机器的赔偿金额可以用重置方式换置受损机器 保险人对受损的保险机器的赔偿金额可以用修理的方式赔偿受损机器 保险人对受损的保险机器的赔偿金额可用现金进行支付 如果重复投保,全部赔款金额可能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总保险金额
机器损坏保险的费率是根据每一台机器以往几年的损失率和不同类型与用途来确定的 目前机器损坏保险的费率表是根据不同行业的风险性质制定的参考性费率 机器损坏保险一般都规定有相对免赔额(率) 机器损坏保险一般都规定有绝对免赔额(率)
2004年3月1日~5月1日为安工险保险期限 2004年5月1日~2005年4月30日为机器损坏险保险期限 2004年2月1日~3月1日为货运险保险期限 2004年2月1日~2005年4月30日为机器损坏险保险期限
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机器损坏保险、飞机工程保险和高科技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维修工程保险、机器损坏保险、船舶工程保险和高科技工程保险 核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机器损坏保险、船舶工程保险和高科技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机器损坏保险、船舶工程保险和高科技工程保险
机器损坏保险主要承担由于人为原因或自然原因造成的机器损毁和灭失 在机器损坏保险中,锅炉,发电机等连续停工超过3个月的时间(包括修理,但不包括由于发生保险损失后的修理),保险人应退还一定比例的保险费 机器损坏保险要求所有投保机器(无论新旧程度如何)一律按照实际价值来确定保险金额 对于其他任何原因引起的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以及暴风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
单独投保的机器损坏保险,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 和财产保险同时投保的机器损坏保险,二者的保险期限的起止时间应一致 机器损坏保险可签发3-5年的长期保单 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期限可以开始于在机器安装完毕、验收之日之前
2004年2月1日~2005年4月30日为机器损坏险保险期限 2004年3月1日~5月1日为安工险保险期限 2004年5月1日~2005年4月30日为机器损坏险保险期限 2004年2月1日~3月1日为货运险保险期限
机器损坏保险要求所有投保机器(无论新旧程度如何)一律按照实际价值来确定保险金额 机器损坏保险主要承担由于人为原因或自然原因造成的机器损毁或灭失 在机器损坏保险中,锅炉、发电机等连续停工超过3个月的时间(包括修理,但不包括由于发生保险损失后的修理),保险人应退还一定比例的保险费 对于其他任何原因引起的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以及暴风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