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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或审理直隶及各省职官犯罪案件 复核或审理京师职官犯罪案件 奉旨监察御史巡按直隶各省地方,对职官犯罪以及民事案件进行案审 复核或审理直隶及各省斩绞监候案件
复核或审理直隶及各省职官犯罪案件 复核或审理京师职官犯罪案件 不复核或审理京师斩,绞监候案件 复核或审理直隶及各省斩,绞监候案件
刑部是中央的主要审判机关,审理发生在京师的流刑以上案件 大理寺是中央司法复核机关,其主要职责是复核刑部交付的徒刑以上案件 明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负责复核或审理京师官员的犯罪案件 清代都察院既负责监督官员,也参与案件的审理
复核或审理直隶及各省职官犯罪案件 复核或审理京师职官犯罪案件 对职官犯罪、民人案件奏皇帝裁决 复核或审理直隶及各省斩、绞监候案件
明代的大审是一种会审制度,每三年举行一次 清末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明代都察院掌复核驳正,都察院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 明代刑部、大理院、都察院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
都察院产生于唐代 明代的都察院主要是纠察百司,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案件 清代的都察院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 清代的都察院可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
《大明律》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 明代实行刑罚从重从新原则,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较唐律处刑为重;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明律处罚轻于唐律 明代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这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 明代的廷杖是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