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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外出经营活动工商登记表》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代理人应当在纳税人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代理人要明确告知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使用期限,不能过期使用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代理人应当提醒纳税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代理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30日内,持该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办理报验登记的范围,仅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办理报验税登记时,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均应办理报验登记 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办理报验税务登记时,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超过核定经营范围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
开业登记 变更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税务登记证正本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扣缴税务登记证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 纳税人可以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 纳税人可以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办理报验登记的范围,仅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办理报验税务登记时,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由代理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前,代理人应当提醒纳税人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代理人应当在纳税人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代理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该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代理人要明确告知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使用期限,不能过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