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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0日 2012年10月22日 2013年1月1日 2013年7月1日
汽车产业政策 汽车产品政策 汽车消费政策 汽车科技政策
在汽车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已发现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仍继续生产销售该款汽车产品 在汽车产品投入市场后,发现确定汽车产品存在缺陷,但未如实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在汽车产品投入市场后,发现确定汽车产品存在缺陷,但未及时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在汽车产品投入市场后,发现或确定汽车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经技术分析不属于缺陷,通过采用定向通知方式通知车主方式发出技术服务通告
2012年10月10日 2012年10月22日 2013年1月1日 2013年7月1日
95%,80% 95%,85% 90%,85% 90%,75%
限制使用铅、汞、镉及六价铬 限制使用铅、汞、镉及三价铬 限制使用铅、汞、镉、三价铬及六价铬 限制使用铅、汞、镉、铜、三价铬及六价铬
85%,80% 85%,75% 80%,80% 80%,75%
85%,80% 85%,75% 80%,80% 80%,75%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 在中国境外生产汽车产品的企业 中国境外销售汽车产品的企业
加深汽车产品组合深度 扩大汽车产品组合 加强汽车产品组合相容度 双向扩展
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结束 仅剩包修责任 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以上都不对
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 生产者基本信息 汽车产品技术参数 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 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 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8年; 对于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起召回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