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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 适用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不认为违法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 适用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认为违法或者处罚较重的,适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
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广告 药品研制、经营、使用、检验、监督 药品研制、生产、使用、检验、监督 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督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研制,生产,经营,使用 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 研制开发,生产经营和使用 检验,科研,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
依法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依法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处罚 超出经营方式经营药品,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于无证经营情形给予处罚 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处罚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于无证经营情形给予处罚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所有与药学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所有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所有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所有从事药品研制、检验、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所有有关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和个人。 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有关药品研制、生产、开发、医疗单位及经营的部门和个人。 有关药品生产企业、药营企业及药品检验的单位和个人。 药品科研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停业整顿 处以2万元罚款 没收购进的药品 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处罚 超出经营方式经营药品,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于无证经营情形给予处罚 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处罚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于无证经营情形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