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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可以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 期货公司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给他人经营管理 期货公司可以将分支机构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期货公司应当对分支结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总行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总行资本金总额的50%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总行对分支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各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
同业存放实行授权管理,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不得从事同业存放业务; 商业银行总行对分支机构同业存放利率实行按期限授权管理; 严格管理同业存放科目,不得利用同业存放科目进行资金拆借活动; 严格同业存放业务的会计核算,准确反映经营成果
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 将分支机构承包 将分支机构租赁 将分支机构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各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 总行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总行资本金总额的50% 总行对分支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应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其分支机构和信贷人员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应根据各分支机构的资产规模、 经营管理水平、 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 所处经济环境等, 实行区别授权。 应根据各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业绩、 风险状况、 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任职情况, 及时调整授权。 各分支机构超越授权, 应视越权行为性质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要实现权责一致。
总行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总行资本金总额的50%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总行对分支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各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
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法人分支机构 非法人机构 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法人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是商业银行的下属机构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保险公司应当通过授权委托书或内部管理规定等方式, 统一制定分支机构组织设置、 职责权限和运营规则, 建立健全分支机构管控制度, 实现对分支机构的全面、 动态、 有效管控 保险公司应当通过规范的授权方式, 对不同层级分支机构的业务流程、 财务和资金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 行政管理、 内部控制建立统一、 标准、 明确的管理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和明确的报告要求, 全面、 实时、 准确掌控分支机构经营管理信息, 不需要定期对分支机构的业务、 财务和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和监测 保险公司应当从业务、 合规和风险等方面全面、 科学设置分支机构考核目标,加强对分支机构及其高管人员的审计监督, 严格执行公司问责制度, 确保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商业银行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在总行授权范围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机构总部各项业务 全部分支机构各项业务 仅限部分分支机构各项业务 仅限人民银行当年开展过现场检查的分支机构
国家机关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有法人机构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总行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总行资本金总额的50%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总行对分支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各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
期货公司可以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 期货公司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给他人经营管理 期货公司不得将分支机构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期货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分支机构的市场定位和客户结构 分支机构信贷员和主要风险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及风险控制能力 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的社会信用环境 分支机构内控管理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是商业银行的下属机构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总行承当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 统一调度资金, 分级治理的财务制度
总行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总行资本金总额的50%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总行对分支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各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