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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乙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并办理了登记,乙将自己的 土地使用权让给丙,关于各方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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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于3月8日设立  地役权于3月10日设立  如甲于3月9日将其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住宅转让给村民丙,且丙不知甲乙二人地役权合同,则丙不得在甲原住宅上加盖至9米  如甲于3月11日将其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住宅转让给村民丙,且丙不知甲乙二人地役权合同,则丙可以在甲原住宅上加盖至9米  
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需每年支付其4000元  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  甲对乙的土地享有地役权,但因没有办理登记而不能对抗丙  
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其4000元  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  甲对乙的土地享有地役权,但因没有办理登记而不能对抗丙  
里拟将全部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自由保留地役权  里拟单独将地役权转让给了丁物业公司  甲拟将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一并转让给丙  甲拟将房产所有权及土地适用权转让给丙,而将地役权转让给丁  
甲的地役权因办理登记而设立  乙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经甲同意  土地所有权人设立地役权不必经乙同意  甲的地役权对丙具有约束力  
甲、乙之间的约定为有关地役权的约定  丙可禁止丁建高楼  若丁建高楼,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甲、乙之间约定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失去效力  
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丙有权建高楼,因为地役权未经登记,因而丙可以对抗甲  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  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并不因为未办理登记而无效  
甲对乙的土地不再享有地役权  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其 4000 元  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  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因没有办理登记而无效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土地所有权人在土地设立地役权没有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所有权人在土地上设立地役权,登记与否都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甲拟将全部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自由保留地役权  甲拟单独将地役权转让给丁物业公司  甲拟将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一并转让给丙  甲拟将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而将地役权转让给丁  
甲的地役权因办理等级而设立  乙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经甲同意  土地所有权人设立地役权不必经乙同意  甲的地役权对丙具有约束力  
甲的地役权因办理登记而设立  乙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经甲同意  土地所有权人设立地役权不必经乙同意  甲的地役权对丙具有约束力  
甲的地役权因办理登记而设立  乙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经甲同意  土地所有权人设立地役权不必经乙同意  甲的地役权对丙具有约束力  
甲拟将全部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自由保留地役权   甲拟单独将地役权转让给丁物业公司   甲拟将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一并转让给丙   甲拟将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而将地役权转让给丁  
设立地役权的目的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地役权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设立  地役权自登记时设立  地役权不得和宅基地使用权设立在同一土地上  
甲拟单独将地役权转让给了丁物业公司  甲拟将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一并转让给丙  里拟将全部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自由保留地役权  甲拟将房产所有权及土地适用权转让给丙,而将地役权转让给丁  
乙可以要求拍卖土地使用权,但无权要求拍卖楼房  乙公司可以要求拍卖土地使用权和楼房,但只对拍卖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对拍卖楼房所得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  乙公司可以要求拍卖土地使用权和楼房,如果拍卖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乙公司对拍卖楼房所得就未受清偿的部分有优先受偿权  乙公司可以要求拍卖土地使用权和楼房并以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债务  
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其4000元  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  甲对乙的土地享有地役权,但因没有办理登记而不能对抗丙  
设立地役权可以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自地役权登记时设立  土地上已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人可以设立地役权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乙的取水地役权于3月16日地役权登记完成时设立  乙的取水地役权于3月9日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5月25日之前,乙有权在丙受让的承包地上行使取水地役权  5月10日之后,丙有权拒绝乙在其受让的承包地上行使取水地役权  5月25日之后,丙有权拒绝丁在其受让的承包地上行使取水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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