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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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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2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基本法修改议案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  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或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__  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在香港通常居住满15年  在外国无居留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中国公民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获得通过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才能生效  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无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的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和行政长官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发回,但不作修改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若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立即失效,而且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基本法  予以保留的香港原有法律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根据基本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其他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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