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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从1995年9月15日离开住所后一直没有音讯,2000年7月3日,甲的合伙人乙、丙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甲的配偶和子女反对。人民法院应当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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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乙和丙的申请,宣告甲的死亡  驳回乙和丙的申请,不作死亡宣告  发出公告,1年后甲未出现便宣告甲死亡  进行调解,待乙、丙与甲的配偶和子女达成一致协议后再决定是否宣告甲的死亡  
接受乙、丙申请,宣告甲死亡   驳回乙、丙申请,不作死亡宣告   发出公告,一年后宣告甲死亡   进行调解,待乙、丙与甲的配偶、子女达成一致协议后再决定是否宣告甲死亡  
接受乙和丙的申请,宣告甲的死亡  驳回乙和丙的申请,不作死亡宣告  发出公告,1年后甲未出现便宣告甲死亡  进行调解,待乙、丙与甲的配偶和子女达成一致后再决定是否宣告甲的死亡  
接受张、关的申请,宣告刘某死亡  驳回张、关的申请,不作死亡宣告  发出公告;一年后宣告刘某死亡  进行调解,待张、关与刘某的妻子达成一致协议后再决定是否宣告刘某死亡  
接受乙和丙的申请,宣告甲的死亡  驳回乙和丙的申请,不作死亡宣告  发出公告,1年后甲未出现便宣告甲死亡  进行调解,待乙、丙与甲的配偶和子女达成一致协议后再决定是否宣告甲的死亡  
1995年2月1日  B.1999年7月3日  2000年7月3日  D.200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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