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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的原始凭证 不真实的原始凭证 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不完整的原始凭证
不予受理 予以退回 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要求经办人员更正不错
不予受理 予以扣留 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填写齐全的原始凭证 盖有填制单位财务公章的原始凭证 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 计算准确的原始凭证
不予受理 予以退回 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以接受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可以涂改,但要在涂改处加盖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准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后,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不予受理 予以扣留 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 外来的原始凭证 自制的原始凭证 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
不予受理 予以扣留 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对于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 应及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入账 对于不真实、 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 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于不完全符合要求的自制原始凭证, 可先行编制记账凭证, 以保证账务的及时处理,随后必须保证补充完整 对于真实、 合法、 合理但内容不够完整、 填写有错误的原始凭证, 应退回给有关经办人员, 由其负责将有关凭证补充完整、 更正错误或重开后, 再办理正式会计手续
填写齐全的原始凭证 盖有填制单位财务公章的原始凭证 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 计算准确的原始凭证
办理经济业务事项时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 原始凭证的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的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填写齐全的原始凭证 外来原始凭证 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 盖有填制单位财务公章的原始凭证
不予受理 予以扣留 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