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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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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33%  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照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照27%的税率征税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资企业所得税按照比例税率征收,税率为33%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以上的企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生产经营第一年起,三免三减半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工业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年度会计利润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期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开发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福利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减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企业(内资),交通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  2001-2010年期间,西部地区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  
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企业(内资),交通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  2001~2010年期间,西部地区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工业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年度会计利润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实发工资总额 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当期发生的费用化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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