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跨省开采的,在开采所在地纳税 资源税纳税人应向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向收购地税务机关缴纳 省内开采的,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应当向矿产品的开采地或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纳税人按月申报纳税的,自月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资源税只能选择按月缴纳或者按季缴纳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选项D: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车船税属于资源税 车船税应在纳税人实际使用应税车船时征收 车船税采用定额幅度税率 车船税可以调节财富分配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 在试点省份内取用水,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人造石油属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洗选煤销售额不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对出口应税产品免征资源税
在试点省份内取用水,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决定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水资源税按年征收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资源税 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的,都应在核算地纳税
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金矿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金原矿、金精矿的,应按规定将其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将自采原煤与外购原煤进行混合后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原煤的数量、单价及运费,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可以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数量 原煤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原煤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减半征收资源税 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免征资源税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减征20%资源税
跨省开采的在机构所在地纳税 资源税纳税人应向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省内开采的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扣缴义务人应向收购地税务机关缴纳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其纳税地点为收购地 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纳税地点为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生产地 资源税纳税义务人的纳税地点为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生产地 跨省开采应税矿产品且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的企业,其开采销售应税矿产品的纳税地点为开采地
资源税实施级差调节的原则 从价定率征收资源税的产品,计税依据不包含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者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不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 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不缴纳水资源税 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减半征收资源税
进口的铁矿石征收资源税 资源税均采取从价定率方式计征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自2010年6月1日起,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率为5%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纳税人选择按月申报纳税的,自月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资源税只能选择按月缴纳或者按季缴纳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 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销售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其纳税地点为收购地 资源税纳税义务人的纳税地点为应税产品的销售地 资源税纳税义务人的纳税地点可以为应税产品的开采地 资源税纳税义务人的纳税地点可以为应税产品的生产地
资源税纳税人应向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跨省开采的,在开采地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向收购地税务机关缴纳 省内开采的,一律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