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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制定技术标准与规范 维护社会稳定 划定控制区域
国务院有关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部门 军队有关部门 向社会发布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卫生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辖区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在3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接到事件报告后的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省、地、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视事件性质、波及范围等情况,及时与邻近省、地、市、县之间互通信息。
Ⅰ~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判定标准的事件 达不到分级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不需要网络报告 包括可能构成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以上都包括
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 突发事件的确证 突发事件的处置 突发事件控制和评价
降级、撤职 行政处分 严重警告 警告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 接到报告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处理 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次伤亡事件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总体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布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因素
向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 接到报告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处理 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国家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