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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 “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低的药品 “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 “乙类目录”如果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
医保目录调入分为常规准入和谈判准入两种方式,价格较高或者对医疗保险基金影响较大的专利独家药品应当通过谈判方式准入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化学药,可以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程序申报或者由临床专家接程序推荐,审核通过后调入医保药品目录 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根据需要可申请调入医保药品目录
《医保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品、民族药品 地方按照规定权限调剂进入地方《医保目录》的药品 纳入地方计划供应的预防免疫药品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纳入地方定价范围的中药饮片和医院制剂 《医保目录》的处方药品
甲类目录 乙类目录 《药品目录》外的中药饮片 《药品目录》内的中药饮片
对于集中采购的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支付标准支付
《医保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品(不含国家基本药物)、民族药品 纳入地方计划供应的预防免疫药品 中药饮片和医院制剂 《医保目录》外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 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所有药品
价格较高或对医保基金影响较大的专利独家药品应当通过谈判方式准入 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常规准入目录和谈判准入目录同时发布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按照乙类支付
甲类目录 乙类目录 《药品目录》外的中药饮片 《药品目录》内的中药饮片
各省要结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实现省域范围内西药、中成药、医院制剂、中药饮片的统一管理 《药品目录》甲类目录药品部分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支付比例差距 对临床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须的目录外药品,可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并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