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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8日 2011年3月7日 2012年3月8日 2012年3月7日
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1年
乙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乙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仍可以行使抵押权 丙、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丙、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011年3月8日 2011年3月7日 2012年3月8日 2012年3月7日
甲委托乙保管名贵字画一幅,已交付 甲借给乙现金100元,已交付 甲赠送乙手机一部,已交付 甲将自己的汽车出租给乙,已交付 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主合同履行期尚未届满
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丙应该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履行期满后,乙既可以要求甲履行,也可以要求丙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丙在未经审判并就甲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对乙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丙不能以甲对乙的抗辩权来对抗乙
应归甲、乙共同所有,因为甲照顾牛付出了劳务,而乙则是所有权人 应归甲所有,因为甲乙所有权约定无效,该牛仍为甲所有 应归甲所有,因为该牛所有权虽已移转,但并未交付 应归乙所有,因为该牛已经交付
应归甲、乙共同所有,因为甲照顾牛付出了劳务,而乙则是所有权人 应归甲所有,因为甲、乙所有权约定无效,该牛仍为甲所有 应归甲所有,因为该牛所有权虽已转移,但并未交付 应归乙所有,因为该牛已经交付
甲和乙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确定履行期限 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应当给予对方适当的准备时间 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应当给予对方适当的准备时间 由于履行期限不明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明,因此甲或乙可以解除合同
甲和乙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确定履行期限 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应当给予对方适当的准备时间 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应当给予对方适当的准备时间 由于履行期限不明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明,因此甲或乙可以解除合同
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1年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无约定时,存车费400元由甲承担 无约定时,存车费400元由乙承担 无约定时,存车费400元由甲乙平摊 无论有没有约定,存车费都由乙自己承担 有约定时,按约定处理存车费
应归乙所有,因为该牛已经交付 应归甲、乙共同所有,因为甲照顾牛付出了劳务,而乙则是所有权人 应归甲所有,因为该牛所有权虽已转移,但并未交付 应归甲所有,因为甲、乙所有权约定无效,该牛仍为甲所有
甲公司可以随时提出履行,乙公司必须立即履行 双方可以补充约定履行期限 甲公司可随时要求乙公司履行,但应给其必要的准备时间 双方若有相关交易习惯的,可以按照该习惯确定
双方必须重新约定履行期限 应以卖方确定的期限为准 应以买方确定的期限为准 买卖双方可随时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