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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曹魏《魏律》的不正确说法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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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魏某不构成共同犯罪  王某与魏某构成共同犯罪  王某与何某构成共同犯罪  王某、何某和魏某三人构成共同犯罪  
魏格纳提出大陆漂移说  威尔逊提出大陆漂移说  魏格纳提出大陆板块结构说  上述均不正确  
在《魏律》中正式确立了“八议”、“官当”制度  《唐律疏议》中的“重罪十条”来源于《北齐律》的“十恶”  《开皇律》把刑罚分为笞、杖、徒、流、死五种,第一次宣布废除了宫刑,从而结束了肉刑在中国的历史  在中国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中首次设立了“奸党罪”  
如未付足挂号资费,按平常信函处理  如付足挂号资费,按挂号信函处理  一律按平常信函处理  一律按挂号信函处理  
对暂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  对公务用警车免征税  对外籍人员的汽车应征税  对非机动车一律免征税  
《北魏律》与《陈律》正式确立了“官当”制度  《北周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  《魏律》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北齐律》共12篇,首先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  
奠定了司马氏篡魏基本方略  吸收曹魏灭亡教训,促进统一完成  导致西晋的内乱和短暂而亡  与西汉分封同姓王的最终结果相同  
文字一律使用大写英文字母  文字与数学、数字与货币代号间应留有空格、便于分判  从填开之日起一年有效  不能填列NUC价值数额  
首次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且将“八议”人律的是《曹魏律》  《泰始律》中相当于近现代刑法总则的篇是“刑名”和“名例”  首次将“名例”作为总则,列为首篇的是《北齐律》  该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后代封建法典影响最直接、最深远的一部法典是《北齐律》  
《法经》以《具律》为首篇,其下为盗、贼、囚、捕、杂五篇  《曹魏律》的首篇为刑名,共18篇;晋律的总则篇包括刑名、法例,共20篇  《北齐律》首次将“法例”规定为总则篇,并第一次采用十二篇体例  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形成七篇结构,名例为首篇,其下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六律  
由汉律的9篇增加为20篇  "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八议"入律  将《九章律》中的"具律"改为"法例"置入律首  
《曹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晋律》,又称泰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北齐律》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律总则,提高了它的地位且精炼了刑律分则  《宋刑统》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用以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  
《魏律》又称《曹魏律》,《晋律》又称“张杜律”  《魏律》将《法经》的“具律”改为“刑名”,位置不变  《晋律》在“刑名”后增加法例律  《北齐律》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律一篇  
《曹魏律》  《泰始律》  《北魏律》  《开皇律》  
魏明帝在制定《曹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官当”制度正式出现在《魏律》与《陈律》中  为了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北魏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  《北齐律》首先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就是律  法是惩恶扬善,象征公平  律是一律  宋朝的法是宋律  
曹操是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兼诗人  曹操即曹魏开国皇帝魏武帝  曹丕即魏文帝  曹植长期受曹丕__  
我们的先人,对于山水的南北面有自己独到的说法,“阴”是指山的南面、水的北面,“阳”山的北面、水的南面。   “铭”是古代刻在器物上用来警戒自己或者称述功德的文字,后来成为一种文体,这种文体一般都是用韵的。   中国古人对不同年龄往往有专有的别称,比如“黄发垂髫”就是分别指老人和小孩,30岁叫“而立之年”等。    一些史学家通常会把一个朝代和皇帝的姓合称来称呼那个朝代,如唐朝为“李唐”、宋朝为“赵宋”、曹家魏朝叫曹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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