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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主体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但需会同园林主管 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林地属于城市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内容,但不属于城市 建设用地 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 专项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工程系统总体规划、城市工程系统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 城市工程系统详细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城市分区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工程系统总体规划
保护规划属于城市总体规划范畴的专项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相比较则更具综合性 保护规划可反馈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某种重要内容 保护规划单独或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部分审批后,具有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样的法律效力 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深度相当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详细规划阶段的规划
城市生产系统专项规划 城市防护系统专项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 城市附属系统专项规划
回顾上版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背景和技术内容 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内容的执行情况 提出改进规划制定和实施管理的具体对策措施建议 对城市详细规划提出指导性意见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单独 城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单独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
城市防护系统专项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 城市生产系统专项规划 城市附属系统专项规划
依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战略要求,确定城市绿化系统规划的指导思想和规划原则 确定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的位置、范围、性质及主要功能 调查与分析评价城市绿化现状、发展条件及存在问题与城市国民经济发展的关系 划定需要保护、保留和建设的城郊绿地 确定分期建设步骤和近期实施项目,提出实施管理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与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国务院应当组织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等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规划纲要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中心城区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文件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的纲领性文件 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导城市合理发展的战略部署和纲领性文件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30年 城市总体规划的具体内容包括: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评估中要系统性地回顾上版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背景和技术内容 回顾历次城市总体规划各项内容的执行情况 查找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必要性进行分析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 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应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应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应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应由城乡规划和城市绿化两个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应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应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应由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两个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 B。城市绿化规划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 城市自然保护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