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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若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纳税人能够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纳税人不能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新建房地产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中第(一)、(二)、(三)、(四)、 (五)项金额之和20%的,予以免税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费用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纳税人能够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纳税人不能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销售新建房,允许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新建房地产出售,其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予以免税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土地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一律不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占用耕地建房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需要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转让房地产环节缴纳的印花税,不得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
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费用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费用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纳税人支付的土地征用费,应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纳税人支付的开发间接费用,应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规定计算扣除 纳税人支付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应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项目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50%扣除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在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时,不得加计扣除20%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扣除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包括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房地产环节缴纳的印花税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