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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施工产生噪声的。应当事先向施工地的居民委员会申报有关情况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可以用于污染的防治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限期治理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建设经过已有医院的高架道路,应当设置声屏障 警车、消防车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建筑法》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和《水污染防治法》 《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应当公告附近居民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禁止商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固定设备
1989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1996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 1982年《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发声源停止发声,污染即自行消除 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受害者的生理与心理状态 环境噪声污染具有局限性和集中性 随着噪声源距离的增加,声能量衰减
可能产生的最大噪声值 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设备的种类数量
政府办公楼不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与时间段无关 拟拆除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需要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8:00之间的时段
关注环境敏感人群的保护,体现"以人为本" 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相结合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以城市规划为先,避免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 以声音的三要素为出发点控制环境噪声的影响,以从声源上降低噪声和受体保护两方面为主
发生源停止发生,污染即自行消除 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受害者的生理与心理状态 环境噪声污染具有局限性和集中性 随着噪声源距离的增加,声能量衰减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可以用于污染的防治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限期治理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环境噪声污染是感觉公害 环境噪声污染具有局限性和集中性 环境噪声污染是能量污染 随着离噪声源距离的增加和受建筑物及绿化林带的阻挡,声能量衰减
以城市规划为先,避免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 关注环境敏感人群的保护,体现“以人为本” 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相结合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从声音的三要素为出发点控制环境噪声的影响,以从声源上、传播途径上以及以受体保护所作选择三方面为主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建筑法》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和《水污染防治法》 《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以城市规划为先,避免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 关注环境敏感人群的保护,体现"以人为本" 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相结合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以声音的三要素为出发点控制环境噪声的影响,以从声源上降低噪声和受体保护两方面为主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可以用于污染的防治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限期治理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