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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向持有人进行耐心的解释、说服,以争取持有人配合,但金融机构不得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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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 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  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 ,经持有人要求 ,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 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  
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发现变造假币的  
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  由鉴定单位退还持有人  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  由鉴定单位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  
假币收缴必须当面办理  收缴假币必须向持有人出具《假币没收收据》  收缴假币时,应向持有人告知有效权利  假币可以退还给持有人  
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持有人不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发现变造假币的。  
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  由鉴定单位退还持有人  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  由鉴定单位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  
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持有人主动交予银行的  
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 20张(枚)以上的  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属于利用机制方法制造假币的  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金融机构直接对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进行收缴  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携带证明到人行分支机构鉴定  金融机构凭人行的鉴定结论办理兑换业务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  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根据情况交予持有人  
由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收缴过程始终在持有人的视线之内)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在正背面加盖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制的“假币”印章  向持有人开具中国人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要求序时编号,内容齐全,印章清晰  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假币收缴必须当面办理;  收缴假币必须向持有人出具《假币没收收据》 ;  收缴假币时,应向持有人告知有关权利;  假币可以退换给持有人。  
收缴时间  持有人姓名  持有人性别  币种  
拒绝受理持有人、 金融机构提出的货币 真伪鉴定申请的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 的  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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