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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设区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调查了解权 查阅复制权 查封扣押权 限制人身自由权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设区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
进入现场进行检查、了解有关情况 查阅、复制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存在问题特种设备进行拆除或者销毁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行为作出刑事处罚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设区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设区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设区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省、 自治区、 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进行罚款 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对违反本条例的人员进行刑事拘留
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尚未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设区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代表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代表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